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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资源回收公安机关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资源的监督管理,维护人类生产各种植物品种、加工、运输和性能,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