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治疗治,保障放射治疗健康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4.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